兴文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暂行办法

2015-4-14 10:08| 发布者: 办公室| 查看: 3654| 评论: 0|来自: 办公室

摘要: 兴文县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局 关于兴文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暂行办法的 公 告 为依法保障城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兴文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 ...

兴文县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局

关于兴文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暂行办法的

   

    为依法保障城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兴文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暂行办法》已于2015215经县政府行文下发,现公告如下:

 

兴文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的实施意见》,依法保障城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保障县城区符合入学条件的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切实维护我县城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育公平。

    二、入学原则

    (一)划片招生与就近入学的原则。各中小学招生按照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原则招生。各学校一律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

    (二)户籍居地优先与均衡配置的原则。户籍与户籍、户籍与居住地“两个一致”的优先入学,即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以适龄儿童、少年和父母(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为依据安排学位,划片就近入学。

    (三)关注特殊群体与统筹安排的原则。对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烈军属子女等优先解决。对城区进城务工子女、外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等适龄儿童等申请入学的,报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四)严控学校规模与严控学生班额的原则。县教体文广局要提前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摸底工作,合理下达各校招生计划和科学设置学校规模和班额,小学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5人,初中学校班额原则上不超过50人。在县城区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可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整班额上限,班额以年度招生计划为准。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下达的招生入学计划,严禁超计划和超班额招生。

    县城区各学校严格按规定招收正常转学学生,已超过县确定班额的班级不得接收非服务区户籍的学生。服务区户籍转入的学生,由县招生领导工作组统筹安排到有空缺学位的学校就读。

    三、入学条件

    (一)入学年龄。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15周岁的适龄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依法送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各小学校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招生范围。县城区各中小学校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原则招收入学,根据县政府招生计划由古宋镇政府制定划片招生具体方案。

    民办学校和上级审批同意开办的创新型学校(或班),小学、初中学段的招生按相应简章执行。

    四、入学办法

    (一)按批次入学就读

    1.城区公办小学

    根据招生原则,依据适龄儿童少年报名登记的相关信息等,按照城区招生计划,分类登记后,按下列批次依次录取。

    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招生范围内的和户籍不在招生范围内的本县烈军属子女、援藏援疆干部子女。

    第二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不在招生范围但根据相关政策应当安排入学的(如:父母调动到县城区工作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房屋被依法拆迁家庭子女需安置点就近入学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符合县政府人才引进和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的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

    第三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不在招生范围,但法定监护人已在招生范围购住房,并持有房屋产权证的。

    第四批次:适龄儿童少年为进城务工人员、外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以及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持相关证明需要由县城区的亲属照管或寄养在县城区亲属家庭的。

    2.城区公办初级中学

    依据小学毕业生报名登记的相关信息与学籍管理系统信息,按照城区初中招生计划,分类登记后,按下列批次依次接收。

    第一批次:具有招生范围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和按相关文件要求应面向全县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批次:具有非招生范围户籍的城区小学毕业生、具有招生范围户籍的转入小学毕业生以及根据相关政策应当安排入学的转入小学毕业生。

    第三批次:非招生范围的小学毕业生。

    (二)就读接收的基本操作步骤

    1.以招生学校为单位,首先将第一批次入学对象进行接收,在第一批次入学对象接收完毕后,招生学校有空缺学位时,依次接收第二、第三、第四批次入学对象。

    2.同一批次登记入学对象已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时,已在规定时间内到服务区学校预入学登记的,按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招生服务范围地登记连续居住时间的长短进行积分接收,其他符合条件而未被学校录取的学龄儿童由县招生领导工作组办公室研究,统筹安排到相对较近的学校就读。

    新生入学名单确定后,由招生学校负责发放入学通知书,组织新生报名入学。

    五、入学办理程序

    (一)户籍在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户籍不在招生范围但根据相关政策应当安排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学校通知要求持相关证件按时报名登记入学。

    具有招生范围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户籍信息变更时间须在入学当年531日前完成。

    (二)户籍不在招生范围,但法定监护人已在招生范围购房,并持有房屋产权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学,法定监护人要提供相关房屋产权证证明,并实行登记后集中审核办理。房产证颁发日期须在入学当年531日前。

    (三)进城务工、外来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等非县城区学校服务区户籍的入学对象申请就读城区公办中小学,登记后实行集中审核办理。

    具体事项如下:

    1.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居住证。县公安部门出具的务工人员居住证;

    2)劳务合同或工商税务登记证。进城务工有务工单位的,需提供由务工单位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劳务合同书,以打零工或个体作业形式务工的,需提供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务工证明;进城经商或办企业需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证;

    3)临时居住证明。房屋出租人或单位出具,并经居住地居委会盖章证明的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租房合同和票据;

    4)原籍户口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原户籍所在地户口证明;

    5)在读证明材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由户籍地学校提供相应就读证明。

    截止当年531日前,其法定监护人已在城区办厂、经商,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者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务工,持有工作证明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务工证明)。

    六、审核办法

    服务区外入学对象就读城区公办中小学工作在县招生领导组统一组织下实施,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审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教体文广局教育股。各学校根据各年级学位情况,在不超过限定人数的情况下,先登记,审核后入学。

    工作流程:拟就读学校材料预审→就读学生提出入学申请,填写申请表→就读学校登记审核→就读学校向县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招生领导小组审核批示→发放随迁子女就读告知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未在规定时间内在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学校入学而就读于民办学校或外地学校的学生,转回当地就读的,须在申请转入的学校有空缺学位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转入就读或由县招生领导工作组统筹安排到有空缺学位的学校就读。

附件:2015年秋期兴文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区域划分

附件.2015年秋期兴文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区域划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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